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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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010第一百条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2、 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销售额的罚款。机动车辆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4、 本条是关于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销售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5、 扩展信息:

6、 该条第一款是关于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没收并强制报废的问题。

7、 本款所称拼装机动车,是指无机动车制造、拼装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拼装的机动车既没有整车出厂合格证,也没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合格证,通常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不予检验登记。

8、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指按照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会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行驶一定里程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会降低,无法保证正常安全行驶。这个时候就应该报废了。

9、 因此,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10、 参考来源:搜狗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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