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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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2、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3、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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